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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裁决审理的建议
  来源:黄埔区基层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0-23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二审终审制,经过一裁二审,劳动纠纷裁审在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尘埃落定,因此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审结果对劳动关系的平衡、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行为的指引等具有重要作用。

但现行劳动纠纷处理的司法裁判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仲裁与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甚至有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及时早日化解,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二是仲裁与法院常以其内部会议或指导意见来作为其处理劳动纠纷的裁决依据,而劳动者、企业及法律工作者则无法及时获悉,影响劳动者维权及行为预判,企业也无法依据裁审结果及时完善劳动人事管理,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三是某些常见纠纷的司法裁决相佐,如超龄用工职工伤害处理、超龄用工法律关系认定等,不利于对这类群体的就业保护。为此建议:

 一、加强裁审衔接。由中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重大疑难案件处理规则或内部会议纪要等进行对接沟通,统一裁审标准,减少或避免仲裁、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提高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服判率,节省司法资源。

二、提高法院内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规则的透明度。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件的评选与内部会议纪要或指导意见等,让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知悉法院的裁决规则,以便其规范管理行为或维权行为,明确和清晰规则,预防不必要的诉争,减少纠纷。

三、统一裁判规则。对于社会影响深远的案件,中院审理并裁判时规则应前后统一。例如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再就业时的法律关系认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制女性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目前省市不统一)、不参保申明中的社保待遇赔偿处理规则等。

四、加强法律共同体内部的沟通与交流。加强法官、仲裁员及律师之间的沟通,裁判规则经律师的吸收消化,再通过法律服务转化到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指导劳动者的维权行为,促进劳动纠纷的调处和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文/江点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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