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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特殊教育法》立法进程,促进特殊教育可持续发展
  来源:教育基层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8-20

 

 

特殊教育关乎社会和家庭和谐稳定,是衡量一个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重要标尺,也是一个地区社会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特殊教育立法关系到特殊教育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但是当前我国特殊教育领域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立法体系不完备,结构层次不完整。我国的特殊教育立法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缺乏独立的特殊教育专门法,特殊教育法通常被设置在普通教育法律体系中,比较零散,缺乏衔接,尚未形成完整有机的立法体系。二是立法规格较低,法律效力不足。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则绝大部分是以教育行政规章和地方教育法规的形式存在。我国第一部有关特殊教育的专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属于法律体系中的教育行政法规,属于立法层次中的第三层级,法律效力较低。三是法律相对笼统,法律用词较为空泛,原则性表述较多,缺乏可操作性。由于特殊教育法的缺失,使得特殊教育难以与普通教育一样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存有诸多的法律空白点,容易导致需要调整的特殊教育关系找不到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无法可依,严重制约了特殊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建议: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母法,建立以《特殊教育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推动《特殊教育法》的出台,增强特殊教育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通过加快特殊教育立法,建立完备的特殊教育立法体系,在法律上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提高特殊教育的社会地位,确保每一个特殊孩子都可以享受到适合的教育。

 

 

 

(文/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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