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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规范管理无人机使用
  来源:越秀基层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8-13

 

 

无人驾驶飞机简称“无人机”,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机上无驾驶舱,但安装有自动驾驶仪、程序控制装置等设备,被广泛用于空中侦察、监视、通信、反潜、电子干扰等。

无人机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坠落伤人、侵犯隐私等问题,甚至有可能成为恐怖分子的袭击工具。无人机失联、砸人、闯入军事禁区等事件也陆续见诸报端,无人机的规范及监管问题更为突显。但是,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下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仅有116千克以上的无人机和4600立方米以上的飞艇在融合空域飞行由民航局管理,其余均由行业协会管理或由操作手自行负责。为加强对无人机使用的监管,建议如下:

一、出台相关管理规定

对现有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尽快出台《无人机空域管理规定》,借用它山之石,综合各国先进经验,制定适当的不受管制的无人机飞行标准和条件,对无人机飞行区域、飞行高度、飞行时间及驾驶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限定无人机的主要活动区域在超低空、低空空域,管控无人机“黑飞”和设定禁飞区域。机场附近必须设定为无人机的禁飞区。无人机驾驶人员要履行报批程序,申请飞行空域以及无线电控制频道。对于商业或民用的无人机必须限定使用无线频率,以便军事禁区管理部门及空管部门进行干扰或拦截。

二、从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监管

要求无人机生产商在每架无人机注入唯一识别码,并植入芯片。对生产及售卖无人机的遥控器进行标准限定。明文规定须在无人机上加装的GPS、摄像头或其他电子设备的型号、规格等。对于购买无人机者实行实名制,并把每机的唯一识别码及使用者身份信息提交相关公安部门备案。

 三、明晰事故发生后的权责部门

 无人机起飞和降落过程中,可能造成人员和财物的伤害。如有市民投诉,或出现普通事故的,应由民航管理部门、相关空中管制部门协同公安部门负责对驾驶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如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的,应对驾驶人员予以相关的刑罚责罚。对利用无人机的特性,故意或恶意使用无人机而对他人造成隐私侵害的,应对驾驶人员予以相关的刑事责罚。

 

 

(文/邓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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