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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审批瓶颈,完善专门规章,加快广州市危旧房改造建设
  来源:民进广州市委 发布时间:2014-03-06

 

理由:

危旧房改造工作是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民生问题。虽然我市近年来持续推进危旧房改造工作2013年更是将完成9.88万平方米在册城市零散危房改造列入了年度民生实事,但是,市在册危房仍然保持约10万平方米/年(附表),并继续以0.2%年增长率生成这还不包括50年代设计建造,至今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材料风化且没有抗震设计的成片公房

 

                          2008-2012年广州市年末在册零散危房数

 

年份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在册危房数

(单位:万平方米)

8.49

7.20

9.60

9.50

9.88

 

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全市危旧房的数量并未减少,安全隐患仍然十分突出,“晴天怕火灾,雨天怕塌楼”,居民居住条件仍然恶劣,城市格局无法优化,基础设施难以合理布局,危房改造依旧十分迫切,亟需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机制上的改善和创新

 

(一)法规约束力不强且有所缺失。

 

我市危房改造政策依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目前在册零散危房中,私危房所占比例高达87.82%,而《规定对房屋安全责任人的约束力不强,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甚至连政府代鉴定代治理行为都因受《物权法》的制约而无法实施,也得不到法院支持,因此对私危房的督修很困难;二是规定只针对既有房屋结构安全的使用管理,但危房改造是房屋拆、建的有机结合,对于危房拆除后的后续工作,《规定》没有涉及

 

(二) 行政审批程序缺乏针对性和协调应对机制。

 

危改项目具有应急抢险性质,但是其审批与普通建设项目一样,都要经过从项目立项到工程招标等整套程序,工作涉及发改、规划、财政、城管、建委、消防等多个部门,审批程序繁琐。201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59号令已明确原状维修项目不需规划审批,但事实上建委、城管、消防、环保等部门均要求凭规划部门审批意见予以办理相应审批,导致无法办理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后续工作难以推进,这也是造成改造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低的原因之一

2013年广州市政府出台了《广州市2013年度城市零散危房修缮改造工作方案》,规划允许在对房屋进行证据保全的基础上,按照原产权建筑红线(即原房屋四至界址)及原产权建筑面积进行重建;消防、环保部门对于9.88万平方米城市零散危房免于办理行政审批,对于砖木改为框架结构的房屋可不退缩。但完成9.88万平方米城市零散危房改造后,规划、消防、环保等简化审批政策是否延续仍未明确。

 

(三)各区周转房源不足,私危房改造资金难以落实

 

当前各区可用于危房改造安置的周转房源普遍不足,使得改造工作难以推进。同时,对于既不符合低保低收入或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但又确实无力承担危房治理费用的私房业主,没有相关政策对此类低收入夹心层进行救济,私危房改造资金难以落实。

 

办法:

 

(一)加快立法,分类确立业主的责任。

 

加紧推进危险房屋管理单独立法工作,根据房屋鉴定报告,按照危险房屋的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处理类别,从法规层面加以规范,明确强化私房业主的修缮责任。

 

(二)结合城市发展,纳入总体发展规划

 

成片危房主要位于老城区,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建议将危旧房改造与区域历史文化资源结合,将发展特色商业、文化产业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结合,提升地块的文化品位和商业价值,带动城市总体规划的提升。具体可结合旧城改造、社区整治、消防安全、城中村改造、商圈建设、立面整饰、绿化和水系建设等项目推进。

 

(三)结合行政审批改革,简化审批流程

 

房管部门牵头与各职能部门沟通,根据危房改造迫切性、排危性、抢险性、应急性特点,参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加快出台危房改造优化审批流程。

 

(四)统筹周转房源,保障维修资金

 

建议对符合居住条件的直管公房和空置保障房进行统筹处理,优先考虑危旧房改造中周转房源的保障问题。同时,对于政府直管房危旧房,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每年从直管房租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对于私有危旧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探索建立危改基金,鼓励有意向、有能力的民间资本参与私危房治理工作,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危旧房改造工作。还可以把土地拍卖所得的部分资金用于危旧房的产权处理、住户安置以及房屋改造。

 

(五)根据房屋产权性质,采取不同的改造方式。

 

1.对于直管房,要求强制外迁,通过申请廉租房安置原住户,拆除危旧房或改造后通过市场拍卖回收资金;

2.对于私房和私人共有房,鼓励业主自修房屋,如危旧房是房屋使用人的唯一住房的,由政府提供房源,对其进行临时住房安置;

3.对于公房和私房混合产权房,可以通过先安置住户,促使房屋产权交易与调整,单一化房屋产权,便于房屋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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