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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独户式农村住宅有序退出的建议
  来源:民进广州市委 发布时间:2014-03-04

                   

理由:

 

我市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主要存在缺乏规划、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超标准占地、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非村民使用宅基地、非法买卖宅基地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致使土地利用效益、市容市貌、公共基础设施配置等方面受到制约和影响。通过对天津滨海新区、成都、嘉兴、东莞等地的实地调查,并结合广东东莞、顺德等地的情况,我们认为制定措施引导独户式农村住宅有序退出是解决上问题的关键。

 

办法:

一、全面调查、核实农村住宅状况。

 

以广州市(属)各行政区(县级市)政府为主体,启动《村镇宅基地证》的核查工作,全面掌握占地、权属、使用和违章建设情况,核查数据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归集和有效使用,为清理违章违建、分类处置历史建成宅基地房、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划引领农民“上楼”,划定独户式农村住宅“禁建区”。

 

严格落实村庄规划“一张图”,规划引领在可建区内建设农村公寓式住宅、联排式住宅,加大对农村水、电、气、电信、道路、排污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医疗、卫生、学校、体育、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规划引领和控制导向,有效引导村民“上楼”集中居住。

以各区(县级市)政府为行政主体,根据人口增减、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城镇化可持续发展要求,每年向乡镇下达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由乡镇政府统筹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并纳入乡镇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根据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12338”战略布局、编制并实施村庄规划的基础上,划定独户式农村住宅“禁止建设区”;修改完善《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与此不适应的相关条款。

 

三、不再批建“农转居”居民自建独户式住宅,将其纳入市住房保障体系。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我市“农转居”居民(尤其是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农转居”居民)纳入市住房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不再批准上述人员建设独户式住宅,实现农村人口和宅基地用地的“人减量减”

 

四、分类处置历史建成的农村住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精神和村庄规划,制定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政策措施,1987年1月1日和2007年6月30日前后划分三个时间节点,分类处置历史建成农村住房。坚决有力地查处违法建设用地。

 

五、“地票”流转,让退出独户式住宅的得到实惠。

 

市政府可借鉴采用成都市“地票”流转模式,出台《广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或称“地票”)上市流转的相关规章,由市土地出让管理部门按协商价格收购或在土地出让前由竞买人按市场价格购买农民手里的“地票”,让退出独户式农村住宅的家庭得到实惠。建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发给“地票”:

1.与政府征收补偿达成协议并交出土地;2.自愿退出现有独户式住宅、土地复耕;3.自愿退出现有独户式住宅,原有土地用于建设公寓式农村住宅或用于其他公共用途;4.符合申请独户式宅基地条件而放弃申请的。

 

六、产村融合,成片配套,共享成果。

 

在各级各类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农民工新村,把产业发展与旧村改造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就近就业,产村相融。与此同时,注重市政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与新型农民住宅区的综合配套,让居住在农村公寓式住宅人们,不自卑、不“被另类”,同步享受城镇化的成果。

 

七、探索采用多种补偿、激励手段,引导独户式农村住宅的有序退出。

 

首先,与政府达成征收或补偿协议、退出独户式农村住宅的除发给“地票”用于流转取得收益外,其征收款可选择“以物折现”。即在原宅基地所有人实际使用面积基础上高出一定比例(如1:1.5,具体由所在地政府根据地段情况作出规定),置换公寓式农村住宅或政府保障性住房。

其次,自愿退出独户式住宅,或符合申请宅基地住房条件而放弃申请的,除发给“地票”用于流转取得收益外,还可在收取合理的建设成本后,在本镇(街)范围内,分配集中建设的公寓式住宅或政府保障性住房。 以上取得的保障性住房补交地价后可发商品房《房地产证》。此外,根据有关省市的经验,建议广州探索非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合法持有《村镇宅基地证》的住宅在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流转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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