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近年来,由于迅速增长的护理需求和护士数量的明显不足,护工服务已经成为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但是,由于行业管理的缺失,目前我市护工行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 缺乏规范性的文件指引,管理不规范。
目前,广州市的护工行业缺乏准入门槛、缺乏统一的执业标准和执业规范、缺乏考评监督制度、缺乏规范的培训,护工不需要持证上岗,无论是对护工个体还是对护工管理公司均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
据抽样调查,目前医院护工大多是40~49岁的农村女性,多为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74.4%的护工仅接受过初步的技能培训,25.6%的护工未接受过任何正规技能培训。
(二)用工关系混乱、管理责任不清晰
。
护工虽然都在医院工作,但在用工关系和劳动管理方面却存在多种类型且差异较大。
第一类护工是医院的员工,与医院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由医院直接进行管理,该类护工管理相对规范但数量不多。
第二类护工是与护工管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护工管理公司根据与医院签订的合作协议派遣至医院工作。由于该类护工并非医院的员工,医院只是提供工作场所,基本不对护工进行管理;而护工管理公司虽然名义上是护工的用人单位,但实际上只是收取管理费,对护工的日常工作基本上不闻不问。目前,89.3%的医院护工来源于护工管理公司。
第三类护工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入护工管理公司,再由护工管理公司派遣至医院工作。由于涉及劳务派遣公司、护工管理公司和医院等多个主体,该类护工的管理状况更加混乱,表面是“谁都管”,实际是“谁都不管”。
第四类护工并不隶属于任何单位,也不接受任何单位的管理,而是自己联系病患,自己收钱,是独立的“个体户”。
(三)护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据调查,目前79%的护工要同时照顾4~5位病人,工作强度大,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的护工比例高达71.4%,且没有节假日,但工作待遇却非常低,77%的护工月平均收入在1500~2500元之间。很多护工管理公司并未与护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导致护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护工行业缺乏规范管理,一方面使得陪护服务打折,直接影响患者健康,并容易发生陪护事故,带来医疗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一旦发生陪护事故,极易导致护工、病患、医院和护工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引发医患冲突,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
办法:
(一)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护工行业的监督管理。
建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护工行业的监督管理。对护工管理公司和护工执业设定准入门槛,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健全相关的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基本的职业陪护知识与技能。
通过上述方式,还可以对护工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和系统规划,包括对护工数量、专业要求、分级分类、权益保障、培养教育、服务监管等多个方面提出明确发展目标,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和扶持下,确保规划的有效落实。
(二)建立护工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
建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成立护工行业协会,协助对护工行业进行规范管理。在分工方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侧重设立门槛、制定标准、颁发证书等宏观方面,而行业协会则侧重专业培训、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教育、评优表彰、提供心理疏导和权益保障等微观层面。通过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共同促进护工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有序发展。
(三)要求医院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护工管理公司。
目前,很多护工管理公司都与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是医院领导直接兼任公司领导,有些是医院担任公司股东,在人事和财务等方面很难把医院和护工管理公司区分开来,导致护工行业几乎是医院垄断,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护工的规范管理和对护工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也难以实现。
因此,有必要在医院选聘护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要求医院必须进行招投标,公平、公开、公正地选聘护工管理公司,一方面选择质优价廉的陪护服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医院对护工服务公司进行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
(四)加强对护工管理公司依法规范用工的监督管理。
根据护工行业的惯常业态,护工的陪护工作由护工管理公司安排,劳动报酬由护工管理公司支付,护工平时也接受护工管理公司的管理。在劳动法上,二者之间应该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建议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护工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规范用工。
(五)探索建立护工服务监督保证金和护工服务责任保险制度。
建议在护工行业建立护工服务监督保证金制度,由护工管理公司提前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如果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护工或者病患的权益受损又拒绝或无力赔偿的,则直接从服务监督保证金中抵扣。
同时,建议在护工行业施行护工服务责任保险制度,陪护工作一旦出现事故,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