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广州是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丰厚的历史文化遗存是我市培育世界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依托,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对推进我市新型城市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市历史建筑保护概况
历史上,我市规划部门曾针对历史建筑保护开展过一系列工作,如1999年编制《广州市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规划》,确定48幢建筑为保护单体建筑,26处为保护建筑群体;2006年两次征集近现代优秀建筑,确定近现代优秀建筑单体26个,优秀建筑群体24个,候选建筑名单29处,并将近现代优秀建筑纳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进行保护。
目前,广州市规划局计划自2012年始,用三年左右时间全面推进历史建筑保护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一是地方性立法工作。2012年广州市规划局组织开展了《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立法工作,启动了《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名城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
二是历史建筑普查工作。计划2012年完成首批普查对象为历史城区内约6平方公里的已批未建用地,2013年普查范围扩展到历史城区内其他所有地区及历史城区外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等,条件成熟后扩展到全市。
三是重新运作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二、目前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法律机制缺失
目前,在历史建筑保护中,文物建筑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保护,历史建筑可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但对于尚未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以及新发现的历史建筑却缺少保护的法律依据。
尤其是目前广州市对历史建筑的普查工作还未完成,历史建筑名录尚未出台,许多新发现的历史建筑和文物在旧城改造中处于保护缺失的状态,对于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历史遗存被破坏缺少应对机制和相关法律依据,对于新发现或者新了解到其历史内涵的优秀历史建筑,如果其拆除手续齐全合法,无论是文物管理部门还是规划部门都无力阻止业主的拆除行为,导致文物或历史建筑遭到“合法的拆除”,这对于广州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无疑是一种损失。
如2012年5月引起广泛关注的“妙高台、金陵台历史建筑被拆”一案,就突显出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问题。位于越秀区妙高台1、3号和金陵台2、4号的建筑虽尚未核定为文物,但它是广州城区少有的民国特色建筑,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价值。得知建筑物正在进行拆除施工,市、区文物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国土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协商处理,要求业主停工,以便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房屋价值进行调查论证。但由于业主的拆除手续齐全合法,行政管理部门缺少强行令其停工的法律依据,最后查到该建筑恰好位于历史街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历史街区内建筑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这才据此要求业主暂缓拆除,报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审批。如果该建筑物不在历史街区内,各相关单位则无法可依。目前此类案例尚未找到一条依法依规又满足保护要求的妥善解决方案。
因此,对类似案件采取的行政紧急叫停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只是行政命令,且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生效后是不能暂停的。尤其是《物权法》公布实施后,对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保护作了规定,这对新发现历史建筑的保护更是增加了难度,保护工作常处于被动,也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办法:
建议借鉴香港的做法,建立“紧急叫停机制”,立法保护历史文化遗存。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香港法例第53章)规定,历史建筑一旦被宣布为暂定古迹,除非得到许可,否则在宣布有效期内不得予以拆除。建立“紧急叫停”机制后,一旦发现可能误拆或者出现争议的历史建筑,政府可对正在施工的工程依法立即“叫停”,经过专家的调查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可以拆除,从而防止历史建筑在未认定其价值之前被抢拆,最大限度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具体做法:
(一)建议在《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2012年市立法正式项目)或者《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名城保护条例》(2013年市立法预备项目)中纳入对历史文化遗存进行保护的“紧急叫停”机制的相关内容,对新发现、尚未被论证、认定的历史建筑保护设立一个缓冲期;
(二)完善“紧急叫停”后的评估、补偿等配套机制,以补偿项目暂停过程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影响;
(三)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预案研究,形成一整套保护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拆除历史文化遗存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
(四)参照新加坡、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由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民间资本介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如设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对一旦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需要保护的建筑,则可使用民间资金进行保护;
(五)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 注重传统手法和现代手法并举,通过有效途径,引导和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