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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行为,构建安全和谐社会
  来源:参政议政处 发布时间:2012-01-19

 

民进广州市委员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特种设备的使用日趋广泛,并已成为现代工业、建筑房屋、旅游业等的重要装备,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日趋重要。特别是200951日起实施的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提高了特种设备事故的等级,提高处理事故的部门级别,同时对管理部门的监察人员也提高了问责力度,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对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予以防范和取缔。

一、广州市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

(一)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截止到2011年第三季度,广州市有特种设备约19万台, 其中:锅炉6843台,压力容器63780台,电梯80915台,起重机械37807台,大型游乐设施480台(套)。另有气瓶660万只,特种设备总量比2010年增加11%。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17.39万人,其中2011年考核发证26897人,比2010年增加18.2%

(二)特种设备生产情况

我市现有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单位380多家,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380多张。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情况

截至2010年底,广州市质检系统共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13个,其中市级1个、区县级12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共84人。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5个,其中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3个,行业检验机构及企业自检机构2个。无损检测机构6个。

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一)事故总体情况

近三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8起,死亡3人,受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370.5万元;其中,较大事故5起,未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二)事故特点

1. 锅炉、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占比较高。在8起事故中,锅炉事故6起,电梯事故1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1起。

2. 事故主要发生在使用环节。所发生在8起事故均在使用环节。

3. 事故的行业分布状况。特种设备事故主要发生在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发生在上述3个行业的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分别占事故总数的50%37.5%12.5%。

从设备分类看,锅炉事故主要发生在食品、服装加工等小作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发生在物流服务业,电梯事故发生在大厦商铺。

4. 事故的地区分布状况。事故主要发生在东北部和偏北部等城乡结合部较多的地区,占事故总数的87.5%。

5.事故的危害性大。像锅炉这类特种设备,当发生爆炸事故时,会对周边环境的公共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和恐惧。2009年某单位一台在用小型立式锅炉(三非一无:即非法安装、非法操作、非法使用、无经过任何正规检验机构检验)发生爆炸,几百公斤重的庞然大物就像运载火箭一样,瞬间向空中飞行,掉落到离使用地点七十多米远的一条宽畅马路中央,幸好是晚上六点多钟吃晚饭时间,车辆和行人较少,否则将带来大量的人员伤亡。

(三)事故原因

从管理层面分析,非法行为、违章作业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占87.5%,具体表现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操作不当甚至无证作业、设备无证、维护缺失、管理不善等。

从技术层面分析,锅炉缺水、超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不当,电梯使用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等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特种设备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致使管理被动且存在执法盲区。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非法行为进行处理时,要首先对违法单位、个人进行教育,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整改的,才能进行处罚。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了事故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追究违法者相应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这样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其实就是被动的、事后的、亡羊补牢的,与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动的、事前的、风险预警的系统管理的要求相违背。另外,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工厂、码头和仓库等固定场所使用的叉车才能纳入监管。如果产权单位的无牌叉车在社区、档口、市政工地以及交通道路上行驶时则不属于监管范围,这又形成了一个执法盲区。

(二)特种设备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使用者不一致,法律责任难以界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如叉车,目前经常是租赁方式使用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不一致。但现有法规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没有清晰的界定,导致发生事故时难以确定产权方和使用方的责任。

(三)部份小企业、小作坊的特种设备不报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近年来,我市发生的六起锅炉爆炸事故中,小锅炉就占了四起。目前,我市城中村分布着大量的小锅炉,这些小锅炉基本都是没有报备的,并且会随着小企业、小作坊的搬迁频繁移动,数量多,地点分散,加大了安全监管的难度。另外,在广州市使用特种设备的31465家单位中(其中拥有锅炉的单位数量为5259家,拥有压力容器的单位数量为6812家,拥有压力管道的单位约1576家),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占了近70%,其中部分单位对安全管理不重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单靠质监部门的力量,很容易造成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发现不及时、隐患整改跟踪不到位,存在监管盲点和死角等现象。

四、      防范和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行为的建议

(一)             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重要性的宣传,特别是针对非法使用特种设备比较集中的区域,针对街道(镇)、居委会(村)工作人员、出租屋协管员、出租屋主、以及中小学生大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特种设备安全政策法规,宣讲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让公众认识到特种设备的安全与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同时让公众知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举报制度,公布相关的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发动公众共同参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同时在公益宣传和媒体广告中要留有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向全社会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的知识。

(二)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的联合执法机制。

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厂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对于发生在厂区外的特种设备如叉车的非法行为,质监部门执法时实效性不够。因此建议广州市就特种设备的安全执法建立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及质监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和沟通机制,对特种设备的非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三)     进一步加强出租屋的安全管理力度。

要发现小锅炉最重要的就是从源头上抓起,建议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第十条和二十八条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出租屋主的义务和要求,将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也列入出租屋主需要申报的内容,让出租屋主主动配合提供信息;否则,当事故发生并造成了人员伤亡时,应该对出租屋主进行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将对非法特种设备的使用列为出租屋管理的内容之一,明确出租屋管理员巡查上报责任。

(四)           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属地监管责任。

明确和落实各街(镇)对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监管的责任,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任务,并下达了考核机制,制订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延伸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触角,构建了特种设备监管工作网络体系,增加了监管深度,扩大了工作覆盖面。

(五)           探讨将特种设备非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可行性。

自从“醉驾入刑”以来,对醉驾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由于特种设备非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比醉驾更加严重,建议就此进行研究,探讨能否对于特种设备的非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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