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通常来讲政府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广电新闻机构、体育文化艺术场馆、科研机构)、带有官方半官方性质的社会团体(如足球协会、体育总会、体改研究会、对外友好协会)等都属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也可以产生收益(社会捐赠、广告经营、物业租赁等)用于补充公共事业经费之不足,但是,非营利组织的收益支出受到法律或道德约束,不能将盈余分配给拥有者、股东或管理者。
事实上,拿着财政拨款的同时又是百分百的营利企业的所谓“事业单位”,在广州为数确实不少。有的报社每年数亿元的利润,享有“事业单位”免税的政策,也从不按规定将盈余上缴财政;一些体育文化场馆,每年吃着财政补贴,又开展大型演出、物业租赁等多种经营;一些带有官方性质的社会团体,打着官方旗号组团考察、搞讲座、办培训班,从中牟取利益。更有甚者,某体育部门曾因卖地收入管理不善、导致数千万元公共财产非法外流。
有的非营利组织早已转型为企业,名称没有及时改变或没有及时脱钩,仍然打着公共事业的旗号从事营利活动,社会影响坏。
诸如上述案例,不仅体现为内部管理问题(支出管理大手大脚,浪费现象、腐败问题多多),更主要的是造成了公共财政分配的不公。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的公正性,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使财政拨款的非营利组织(包括已停止财政拨款的公共事业单位)的各项收益全部纳入财政、审计监管范畴。各项收入一个口归财政,同时,每年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对其收支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2、建立和完善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非营利组织转型为营利组织的审批制度。建议实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动审批程序和公示制度,既鼓励非营利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弥补公共事业经费不足,又有效实现政府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公众三方面共同监督下的公共财政支出的公正、透明。
3、严肃查处以非营利性、公共事业为幌子,行企业行为之实,偷税漏税、招摇撞骗、挥霍无度、中饱私囊的行为,还公共财政以清白,树公共服务之正气。
(周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