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进广州市委对城市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的城市管理执法面临法律尴尬。需要有关部门重视并加以解决。
经济领域改革开放导致我国城镇化短期内蓬勃发展,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繁杂。各地在城市管理实践过程中为解决多头执法或执法缺位现象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陆续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 一个新的管理执法部门“城管”开始进入城市管理领域。
但一直以来其编制模糊,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一直没有改变。而且在其某些管理对象上也纯在法律上的问题,使其在执法过程中遭遇尴尬。
例一:对于城市流动摊贩,先行法律都规定是“取缔”,这就对城管的行为有了明确的指示和依据,但在取缔的执行过程中导致了矛盾频发,尽管各地进来在所谓“软性执法”上努力,但没有从法律上解决根本问题。
例二:对城市流动人员的管理。
有些城市流动人员,在旧城区出租屋,城中村拾垃圾为生,屋内大量堆积易燃物品,威胁周围住户安全,基层城管入户清理,确面临法律上败诉的尴尬。为了维护公众安全进行城市管理,却被判定违法,这样的现象值得从法律角度深入思考,并做出调整。
城管执法队伍的成立,对于妥善解决城市发展与城市管理之间存在的矛盾,革除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弊端,理顺行政管理与执法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城管似乎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面临着舆论的危机和法律的尴尬。这需要丛国家层面在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深入调查研究,尽早解决城市管理队伍和城市管理过程法律支撑不足的问题。(蔡旻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