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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改善民办学校教师生存发展的政策建议(邓静红)
  来源:民进广州市参政议政处 发布时间:2011-07-20

民办学校的发展在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些成就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民办学校教师的辛劳工作。然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却面临着令人担忧的职业发展瓶颈和生存压力,并大大影响着民办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不和谐现象。

据统计,2006年广东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共有专任教师7.89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专任教师6.52万人(占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的66.24%),民办小学专任教师6.86万人(占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16.82%),民办初中、普通高中专任教师2.52万人(占普通中学专任教师总数的7.76%),民办普通中等职业专任教师4586人(占中职学校教师总数的13.03%),民办普通高校专任教师1.08万人(占普通高校教师总数的17.73%),独立学院专任教师4517人(占普通高校专任教师总数的7.4%)。

没有民办教育的大发展,也不可能有和谐的社会。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91日起实施已五年了,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扶持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还得不到切实保障。虽然法律规定了民办教育的学校、教师、职员、受教育者,与同类公办教育的学校、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但是这些目前还是处于法律文本的解读阶段,导致民办学校的教师生存发展困难重重。

一、民办学校教师的现状

(一)超负荷工作

有研究表明,教师的工作条件差、周课时多、非教学任务重(如看自习、补课、招生、勤工俭学等),构成了教师工作的主要压力源。民办学校的教师的情况更是如此,在很多方面压力要比其他类型学校教师大好几倍。以广东为例,在很多外来工子弟学校和国有民办学校,由于学校收费低廉,办学条件差,师生比例悬殊,2006年全省民办学校师生比例小学为117.48,中学为119.23,部分外来工子弟民办学校的师生比高达128。为节约开支,学校师资队伍过于精简,导致每位教师往往要担负起教学、管理、服务、甚至于后勤等多样工作,工作量远远超过公办学校教师,工作量远远超过公办学校教师;即使是学校收费较高、工资待遇稍好的“贵族”民办学校教师,也同样承受着巨大的工作负荷。

(二)经济待遇偏低

在广东,除了“贵族”民办学校教师平均月收入能达到20003000元以上,收入水平基本合适外,经济待遇偏低问题,是其他类型民办学校教师面临的普遍难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工资待遇偏低、广东省民办小学正式聘用的教师的平均工资仅有10001500/月,中学教师的平均基本工资为14002000/月,此外,很多学校还有为数不少的代课教师和实习教师,这些教师的工资就更加低。另一方面,民办学校教师要获得额外奖金福利也困难重重,这是由于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的有限性,用于教师奖励的金额原本就少;民办学校教师的奖金福利往往与其招生源的数量、巩固率、教学质量、个人具体工作量相挂钩,其评价体制异常繁琐,所以教师难以在规定范围内获得应有的奖励。

(三)人事管理缺失

民办学校虽是一个“公益事业”单位,但是其教师、干部却是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局三不管的非编制内的,只能等同于在私营企业中的流动人员或农民工,导致民办学校的教师、干部户口、人事档案管理、合理流动、职称评审等缺乏统一的政策保障和规范管理。

(四)福利保障少

民办学校教师不能拥有国家资助的社保、医保、房贴、家属福利、业务进修等平等权益,就是按照规定交足社保金,因为不属于“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不够同等资历资格的公办教师的一半或更少。民办学校很少给教师提供专业培训的机会和相应的经费,教师要获得专业成长只能自费。

二、改善民办学校教师生存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立法,从法律意义上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教师身份地位,并给予其相应的政策权利待遇。

应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制定对民办学校财产与管理、法律责任、管理与监督、学校和教师的身份及福利待遇、民办学校人事代理、学生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民办教育应当属于“公益型事业”,民办学校应是“民办事业法人”,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应给予“经费自筹”的事业编制,其应享有与公办教师一样的人事档案挂靠行政管理机构,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享有户口调入的权利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合理流动、职称评审等合法权益的政策待遇,强制要求民办学校必须统一按事业单位的教师标准足额购买实施,并在经费和工作安排上鼓励支持聘请的民办教师参加职后培训。

(二)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区域最低薪金制,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经济待遇。

政府和学校也应努力提升民办学校教师的经济待遇,政府应给民办学校做出最低工资限定,并通过年检等制度督促民办学校办学者依法保证教师的劳动所得不低于最低工资限定的标准,依法保证教师的基本生活水平,减除教师的生存压力。

(三)按规定核定民办学校师生比率,减轻民办学校教师的工作负荷。

为提高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及缓解教师的工作压力,行政管理部门有必要对民办学校学生班额实行最高限制,并严格核定师生比率,有效遏制办学人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必要管制和监督措施。

(本文被民进广东省委、民进中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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