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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习专题 之一:“宪法日”知识知多少
  来源:穗进宣 发布时间:2018-12-14

 

 

 

1、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除序言外,正文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

2、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呼吁人们对法律的认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4、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5、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对特殊主体的保护

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

3)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4)人身自由:生命权、狭义的人生自由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

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科研、文艺创作、文化活动的自由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批评、建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控告、检举、申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取得国家赔偿权,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

6、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的机关。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8、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保障人权。宪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力。其手段主要是设置与限定国家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宪法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出发点。

9、所谓人权,就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所有权利,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充分发展。人权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构成的基础和源泉。

10、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这一宪法原则既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注: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广州民政”,有删减。

 

 

(文/组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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