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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佛教道教自养和商业化,进一步清理社会资本参与佛教道教商业化运作
  来源:综合基层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1-02

                                                              

近年佛教、道教商业化趋势随着市场商业化而逐渐严重。大型宗教场所存在物业出租、长生位出售、开立斋菜馆等情况。更有甚者,社会资本参与宗教场所物业出租等各类经营行为,个别地方甚至一签订合同就是40年,将非营利的宗教场所变成了个别人或企业的营利工具,这也是一些宗教场所最大的经济来源之一。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对宗教场所收入的使用范围作出了规定。而宗教商业化活动与宗教活动宗旨并不相符。为此建议:

一是摸查佛教、道教场所进行商业化情况,清理不符合规定的商业化行为,以便更好地保护宗教场所自主非营利经营。

二是对于宗教场所收入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的部分,税收部门应依据政策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收。目前税务机关对于宗教场所经营的斋菜馆、长生位等,基本上是按商业行为进行征税,没有减免,这与宗教场所非营利的性质不符。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宗教场所自营的非营利性质的经营根据政策给予税收减免。个别地区甚至将宗教场所的日常用电用水当作商业用电用水进行收费管理等不合理现象应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

三、建议地方立法,明晰经营行为与非经营行为的界限。对宗教场所去商业化进行规范。贯彻落实《国家宗教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及《宗教事务条例》的精神,将宗教场所进行物业出租行为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明确写入地方性规章之中。地方民族宗教管理部门对宗教场所的使用落实备案登记制度,加强相应的监督管理,以做到场地专用,宗教去商业化,回归其公益属性本质。

 

 

 

(文/刘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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