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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湾区投资银行,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来源:综合基层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0-23

  

党的十九大明确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写进报告。科技创新和金融合作是大湾区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在“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的特殊环境下,如何利用好现有金融资源,搭建粤港澳大湾区投融资平台和跨境资金通道,充分利用香港发达活跃的金融市场和巨大的国际金融资源,支持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实体经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CEPA框架和广东自贸区总体方案下,粤港澳三地金融交流合作日渐紧密,“深港通”、广东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组建合资证券公司等都一一获得突破,金融机构跨区互设网点也日益增多。但受三地政策法规不统一、金融体制差异大、外汇管理限制多等多种因素影响,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账户管理体系改革、创新型期货交易所等多项重大跨境金融创新政策落地难实施难,牌照批设、业务准入等条件限制多,粤港澳大湾区内资金融通仍存在制度性障碍,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远远落后于大湾区内的经贸合作。

为此建议:打破粤港澳三地体制差异所形成的金融业合作隔阂,以中资香港法人银行为基础打造湾区建设投资银行。

一、支持创兴银行做大做强。建议推动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强创兴银行竞争实力,增加资本加快速度在粤港澳三地开设分支机构、增加业务资质和开展各项业务等方面予以支持,降低其作为外资机构发起设立境内机构的门槛,以有利于其利用境外资金开拓境内市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二、升级改组成为湾区建设投资银行。如条件成熟,可进一步完善股东架构和充实资本,放宽其业务范围,升级为湾区建设投资银行,在粤港澳三地同时享受完整国民待遇和完善全牌照金融资质,可以当地法人机构身份开展各项合规金融业务,特别是充分利用海外债券市场成本低廉的优势服务与湾区建设和境内机构,成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带一路”发展的创新金融新力量。

三、给予湾区建设投资银行合格湾区投资者资格(QBII)。建议探索设立湾区合格投资者资格制度(Qualified Bayarea Institutional Investors),视为取得同时在湾区范围内享有QFII、RQFII、QDII2、QDLP的待遇,允许在大湾区内跨境进行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等金融类投资,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实业投资,以跨境人民币贷款、股债联动、PPP等方式投资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QBII的投资额度由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大湾区建设发展需求和区域金融安全稳定情况进行调控。

    四、探索多种跨境金融业务合作,降低湾区金融交易成本。建议充分利用湾区内经济贸易往来的投融资需求,以湾区建设投资银行为桥梁,探索穗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通过“跨境银团贷款合作”、“跨境资产证券化合作”、“养老基金(公积金)+QFII”、“跨境同业资金拆借”、“跨境信贷资产交易”、“跨境小额及移动支付”等金融服务和创新方式,打通境内外资金融通道,充分发挥“两个市场、多种资源”,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文/马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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