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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真正落地需要配套相关细则
  来源:行政基层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0-22

  

2018年5月1日《快递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需要政府引导企业、广大消费者相互配合才能落实到位。譬如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对于目前广泛使用的投递到智能快递箱的方式,由于收件人无法当面验收,当消费者开箱发现物品破损,商家则可能以物品已签收为由拒绝退货换货,消费者因此无法进行申诉、投诉和索赔。

为此建议,各地就条例具体实施制定相关细则。

一是根据《条例》相关规定,重新定义及理顺商品从商家到快递公司再到消费者的寄收和运输环节上的法律关系。从前端电商平台开始,以步骤式引导模式,根据消费者所选择的投递选项组合,引导其选择既方便收件人签收检验、又能够提高快递企业分拣投递,同时还不会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选项;理顺中端快递公司及第三方存放机构操作模式协议,快递投递到智能快递箱的,只有当收件人根据信息密码开箱取出快件并在系统上操作确定签收才定义为已签收快件;快递公司与第三方存放机构建立检验退货机制,明确当快件被取出,在系统确认前,可以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可以直接原路返还进行退货。

二是各地政府应为快递终端收取快件的环节上提供资源及便利。支持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企业在住宅小区周边设置智能快递箱。扶持邮政部门将现有老旧信箱改造为邮件信箱和智能快递箱相结合的新型智慧邮政箱。

 

 

 

(文/袁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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