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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正社保待遇不合理给付条件的建议
  来源:综合基层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0-22

  

社会保险覆盖公民的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生活领域,其规范运行对公民的切身利益及社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2011年实施以来,对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按照“社保法”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个人迟缴或补缴社保基金行为,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缴纳滞纳金或划拨保险费等处罚。但在实际执行中,一旦公民及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错过缴费期限,虽然已自知晓之日起即刻补正并足额缴纳,且社保征收机构也已足额征收,公民在申请待遇给付时还是被社保核发机构视同缴费中断,直接扣押其相应社保福利待遇,并以系统显示为“补缴”或其他状态为由,拒绝公民及用人单位申诉及主张正当权益。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有悖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设立宗旨。且对于逾期缴交的单位和个人目前社会保险执行机构并未按法律规定设置相应的纠正纠错的机制,给予相关的提醒。党的十九大报告里提到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归根到底保障的是民生也是民心,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社保资金应管好而不是管死。

为此建议:

一、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公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措施之前,应给予公民及用人单位警告或者提醒,并给予制度受约束方改正补救的期限或依法追究逾期缴纳的法律责任。

二、社会保险区别于一般商业保险的特征在于其社会保障性。因此,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更应凸显出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商业保险对中断缴费重新“续缴”一般视同为连续缴费,受保人仍可享受相应保险待遇,社会保险作为全民性质的基本保障型保险,不应设置比商业保险更为严格不合理的保险给付条件。

三、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加强社会保险制度拨付环节的人性化管理,细化管理部门工作流程,避免“一刀切”的处罚过当的行政行为。

 

 

 

(文/胡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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