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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期工读学校建设的几点建议
  来源:教育基层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0-22

  

工读学校是招收普通学校中行为偏差、心理偏常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中学生进行教育、矫正与挽救的专门学校,通过“非司法”的方式对“问题少年”施行早期干预,让其接受特殊而有效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教育工读教育是我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项创举对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新时期的工读学校依然面临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立法严重滞后。现行工读学校的法律依据只有1978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和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这两部法律历史过久,立法层次较低,内容规定较少,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缺乏可操作性。二是生源危机严重。当前生源危机一直制约和困扰工读学校发展的重要瓶颈,大多数工读学校都存在招生难的问题,生源的减少直接导致工读学校数量的萎缩,办学规模缩小,截至 2016年,全国还剩下67所,且生源越来越少,有些工读学校基本处于停止运转的状态。三是缺乏评估机制。工读学校的生源来源主要通过“三自愿”原则,缺乏法定和科学的评估程序,导致了轻微障碍的青少年送往工读学校,而中度或严重行为偏差的青少年反而没有被送往工读教育进行矫治;四是缺乏模式创新。工读学校长期沿袭传统的教育模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生存空间受限,严重制约了工读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上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了工读教育作用的发挥为此建议:

一是加工读教育立法进度。尽快颁布全国工读学校的指导性法规文件,可以由教育部首先制定《工读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国工读学校主要问题做出规定,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制定《工读学校管理条例》,最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工读学校法》。各省市可以率先出台工读学校地方性法规。有条件的省市可以“先试先行”,尽快出台对工读学校的地方性法规,实行单独立法,突出其地位,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职能,对促进工读学校的外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扩大工读学校招生范围。一方面要减少“户籍”限制,以市或者省为单位,对本市或者本省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处境不利青少年增加招生;另一方面要改变只招生“在校中学生”的现象,增加“中学前”阶段的教育辅导与矫治,还应该增加社会上“重点青少年群体”,如辍学儿童、孤儿及流浪儿童“问题少女”,都应该纳入到工读学校的教育矫治范围。

三是建构工读学生评估机制。 建议成立由政府主导,由工读教师、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专业社工等组成的组成“工读教育评估小组”,根据工读学生的具体实际,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使得每一位需要送往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都能够得到相应的教育矫治,建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需求的评估体系,使得工读教育向纵深发展,真实做到因材施教和按需满足。

四是建设虚拟工读学校。虚拟工读学校是指通过将行为不良的青少年安置在市辖区或者县辖区内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或职业技术学校,通过分散办学和集中办班等具体方式,对行为不良青少年进行进行教育、矫治和挽救的特殊教育形式,不需要专门设置传统的工读学校在全国省市县范围内,因地制宜,建立和推动“虚拟工读学校”建设,是探索行为不良青少年教育矫治管理的新方法。

五是尝试“联合办学”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强模式创新,实施与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实施“联合办学”新模式,由于工读学校具有办学资质,在教育对象和单位性质方面与未成年犯管教所较为相似,参与联合办学具有一定的先天优势,可以参照市义务教育标准化、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实现未成年在押犯的义务教育标准化,落实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问题,同时也拓展工读学校发展空间。

 

 

(文/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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