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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津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综合总支 发布时间:2011-12-01

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中第一次对高温津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高温津贴制度及其实施现状仍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通知》仅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对于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还是福利、用人单位不支付应如何处罚、该如何发放、劳动者有什么维权途径均没有规定。且该规定仅属于部委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不高,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层级更低,且内容简单,强制性不够,导致在实践中高温津贴到底是强制发放的还是任意发放存在争议,众多企业也都仅仅是将其当作是企业自主决定、可发可不发的补贴,执行效果不理想。

此外,大多数劳动者对于高温津贴并不了解,甚至根本“没听说过”,基于自身文化水平低、高温津贴数额小、自身流动性强、维权程序复杂等原因,劳动者很少专门针对高温津贴维权。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加强立法工作

建议加强立法工作,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高温津贴的法律性质及违法处罚措施,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才是解决目前高温津贴不合理现状的根本措施。

2、加大执法与监督工作

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维权意识不高、主动维权成本太高的现状,针对建筑等典型高温工作行业采取主动执法,主动监督企业执行高温津贴制度的措施。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降低维权成本

加大宣传力度,让劳动者认识到高温津贴是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对于无力维权的应在政府法律援助方面予以支持,以降低维权成本,让劳动者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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